01
案情簡介
某房產信息服務部訴王某、常某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賣方常某將房屋在原告房產信息服務部處登記售賣,買方王某在原告兩次帶看房屋后,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賣方常某未按照約定將收取的2萬元定金暫存1萬元至原告處,雙方繞開原告房產信息服務部自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審理后判決由被告王某、常某支付原告中介費9700元。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兩被告未遵循誠信原則,不但未將定金10000元作為保證金暫放原告處,而且兩被告私下將涉案房屋過戶,屬于法律規定的跳單行為,故兩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報酬。
03
法官說法
本案焦點在于三方簽訂合同時未明確表述中介費及收取標準,被告是否應當支付中介費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九百六十一條、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本案中,兩被告私下將涉案房屋過戶,屬于法律規定的跳單行為,應當向原告支付報酬。但是在《房屋買賣定金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中介費用及收取標準,只是原告自行在合同中添加“中介費為房屋總價的1%(即9700元)”。根據合同中約定“如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出現違約情況保證金轉化為中介費”等內容,足以認定雙方約定有中介費,且原告中介顧問與買方王某系朋友關系,其陳述曾向被告明確表示中介費收費標準為一個點,對中介費收取標準應當可以認定,兩被告應當支付原告中介費用。